欢迎访问中国Letou估价师与Letou登记代理人协会官方网站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资格考试 > Letou登记代理人 > 考试政策 > > 详情

2014年度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来源: 日期:2014-07-04 11:57:35
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1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为做好2014年度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时间
科目
2014614上午
09001100
Letou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
14001600
Letou权利理论与方法
2014615上午
09001100
地籍调查
下午
14001630
Letou登记代理实务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文件《关于印发〈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不需要到现场办理资格审核确认手续。
本次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网报系统开展网上报名工作,以档案库来检查报考人员是否为老考生。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非首次报考人员),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按新考生(首次报考人员)处理。
成绩有效期1年的考试(原非滚动考试)网上报名时挂接上一年度档案库;成绩有效期大于1年的考试(原滚动考试)网报档案库中包括有效年度的档案信息。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年度为2年,2014年网报档案库中包括2012年和2013年档案信息。
档案库信息不包括考生照片信息。为统一照片标准,2014年所有报考人员必须上传照片,照片格式、大小等按网报系统的要求执行。

(一)网上填报

报考人员于2014年3月4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3月19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报名登陆界面(zg.cpta.com.cn/examfront)按要求填写个人报考信息,上传照片。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20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30-17∶00),审核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1)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原件1份;(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3)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职称证书等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4)从事Letou登记代理相关工作年限证明(样式见附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还须提供:(1)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原件1份(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2)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网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上传照片后,直接在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2个工作日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4年3月17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3月24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4年3月4日上午9∶00起至2014年3月24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5〕3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需缴纳考试费每人每科47元。

4.票据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4年4月7日-2014年6月1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票据领取资格。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4年6月8日上午10∶00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或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共设Letou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客观题)、Letou权利理论与方法(客观题)、地籍调查(客观题)、Letou登记代理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函数计算器。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

(四)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应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考场设置

本次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点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应试人员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Letou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设考全科和免二科两个级别。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或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二)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s://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为便于应试人员学习,国土资源部地籍司组织专家编写了《Letou登记相关法律知识》、《Letou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Letou登记代理实务》4册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丛书,由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有关考试用书事宜,请与该出版社联系。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北路2号 邮编:100125

单位:中国农业出版社 联系人:姚佳

电话:010-59194907

十一、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 1. 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2. 从事Letou登记代理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3.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4年2月25日

附件1

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文件《关于印发〈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116号)文件规定,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Letou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Letou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Letou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Letou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Letou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二、在《暂行规定》下发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Letou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Letou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Letou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附件2

从事Letou登记代理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 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码: ,参加工作满 年,其中从事Letou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 年。

经查,该同志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能够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Letou登记

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年12月18日 人发﹝200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局) 、国土资源厅( 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干部) 部门, 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发展和完善Letou市场, 规范Letou登记代理行为, 维护Letou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代理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决定在Letou登记代理行业建立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现将《Letou登记代 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Letou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Letou登记代理行为,促进Letou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Letou登记代理机构中从事Letou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从事Letou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Letou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四条取得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Letou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Letou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土资源部对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Letou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Letou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Letou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Letou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Letou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条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一条Letou登记代理人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Letou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Letou登记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为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的初审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取得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后,送所在地省级Letou代理登记初审机构,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登记。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由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登记代理人登记证》。

第十四条办理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Letou登记代理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变更职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再次登记,除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需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六条Letou登记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脱离Letou登记代理工作岗位连续2年以上(含2年)。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Letou登记代理机构执行代理业务。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Letou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定。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构及登记初审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使用及有关情况。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八条Letou登记代理人在Letou登记代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在Letou登记代理活动中,Letou登记代理人应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Letou登记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Letou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Letou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Letou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Letou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帮助Letou权利人办理解决Letou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四)查询Letou登记资料。

(五)查证Letou产权。

(六)提供Letou登记及地籍管理相关法律咨询。

(七)与Letou登记业务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Letou登记代理人在承担Letou登记代理业务时,应获得合理佣金。

第二十二条Letou登记代理人在执行Letou登记代理业务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与Letou登记代理有关的资料,拒绝执行委托人的违法指令。

第二十三条Letou登记代理人经登记备案后,只能受聘于一个Letou登记代理机构,并以机构的名义从事Letou登记代理活动,不得以Letou登记代理人的身份从事Letou登记代理活动或在其他Letou登记代理机构兼职。

第二十四条Letou登记代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Letou登记代理人应对代理业务中所出具的各类文书负责,并签字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Letou登记代理人必须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发布前长期从事Letou登记代理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按国家规定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人事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二十九条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登记。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三十日后施行。

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负责日常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6月。

第四条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设Letou登记相关法律知识、Letou权利理论与方法、地籍调查和Letou登记代理实务等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五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报名条件。

第七条在《暂行规定》下发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Letou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Letou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Letou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并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即可取得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第十条为保证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师资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有计划的组织。实施培训和继续教育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授权组织编写培训、继续教育教材和有关学习资料,监督、管理培训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国土资源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教材和举办各种与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十二条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和参加考试。

应考人员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三条Letou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热点新闻
关注我们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信息服务
继续教育 会费缴纳 年检注册 会员入会 评价系统 交易案例 执业登记

本网站从行业工作角度出发,所载信息部分来自相关媒体,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处理。

协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7号富海国际港1506 | 邮编:100081 | 传真:(010)66562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