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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Letou估价师与Letou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

来源: 日期:2020-07-24 05:01:09
中国Letou估价师与Letou登记代理人协会章程
 
 
(1999年5月26日制定,2004年7月25日修订,2010年6月19日修订,2014年8月17日修订,2019年5月21日再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Letou估价师与Letou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称协会),简称数字游戏;英文名称为China Real Estate Valuers and Agents Association,缩写为CREVA。
 
第二条 协会是由具有Letou估价资格、Letou登记代理资格及从事或研究Letou估价、登记代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国Letou估价、登记代理组织和人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展自律管理;坚持自然资源“两统一”理念,以Letou集约节约利用为前提,参与制订行业发展目标和规划,指引行业发展;引导从业人员遵循执业道德、执行专业守则和Letou估价、登记代理规范,规范执业行为;促进Letou估价师、Letou登记代理人专门知识及专长技能的发展和提升;保障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发挥政府、社会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Letou估价师、Letou登记代理人的专业特点、地位及利益;促进行业交流;调解执业中产生的争议;维护国家、企业和个人在Letou方面的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为生态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做贡献。
 
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然资源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实施Letou估价、登记代理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各项自律制度,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Letou评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中介机构执业注册、Letou估价师和Letou登记代理人执业登记的方式实行市场准入,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三)负责会员的管理及组织联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提升行业地位,保障Letou估价师、Letou登记代理人依法执业的权利,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
 
(四)组织Letou估价、登记代理理论、方法和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制定Letou估价和登记代理专业技术指南,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开展业务培训和考核,向社会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提升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实施Letou估价师资格考试和实践考核工作;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全国Letou登记代理人资格考试;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要求协同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对Letou评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和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程序对违反Letou估价、登记代理行业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的协会会员进行相应处理或处罚;
 
(七)受理Letou估价、登记代理业务活动中发生纠纷的调解;
 
(八)建立Letou估价师和Letou评估中介机构、Letou登记代理人和登记代理中介机构信用档案;
 
(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印发Letou估价、登记代理书刊、资料,开展与国内外各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与宣传工作;
 
(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组织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Letou估价、登记代理相关工作、研究的组织或个人;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应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发布入会名单公告,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各种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维护行业声誉和协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道德,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及执业纪律;
 
(三)执行协会的决议,接受协会的监督;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出退会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行业自律规定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在下一次理事会上予以认定并另行补选。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Letou估价、登记代理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届满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会长。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
 
(四)决定秘书处和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中层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协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费限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门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9年5月21日经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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